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5民初5837号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清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中心三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51975R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伶,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绿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松山下村委会老屋村07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MA530D1X0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韶关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桃园西路北面江畔花园第70幢首层75号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54TQN3XK。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茵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工业大道1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838976698。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清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绿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韶关市******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茵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等文书,但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的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清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