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顺茵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潼关县艳红工程服务中心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2364号 原告:***,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告:潼关县艳红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茵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潼关县艳红工程服务中心、佛山市顺德区顺茵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