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莒南县板泉镇潘庄社区村民委员会、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7民初5759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莒南县板泉镇潘庄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莒南县板泉镇沙窝村。
法定代表人:***,社区主任。
被申请人: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路000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6770534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莒南县板泉镇潘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8)鲁1327民初575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莒南县板泉镇潘庄社区村民委员会不服,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
莒南县板泉镇潘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复议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8)鲁1327民初575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2019年1月19日收到法院(2018)鲁1327民初5759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在板泉镇经管站226400元代管资金不服,特提出复议申请。理由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实际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标的物与申请人没有关联,不应当由申请人承担债务,被申请人申请保全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保全财产须有承担义务为前提。二、申请人村民享受国家扶贫款项等需要经过板泉经管站账户内支付,被申请人冻结该笔资金,严重影响到扶贫款发放,造成申请人村民无法享受应得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2018)鲁1327民初5759号民事裁定书是依据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作出的,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全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莒南县板泉镇潘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复议称与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此属于审理阶段审查内容,不属于保全复议审查范围。莒南县板泉镇潘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复议称冻结代管资金账户影响扶贫款发放,复议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涉案账户存在国家扶贫款的证据,莒南县板泉镇潘庄社区村民委员会要求撤销(2018)鲁1327民初5759号民事裁定书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莒南县板泉镇潘庄社区村民委员会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