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27民初4006号

原告: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经济开发区淮海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住莒南县。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其军,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

原告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其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支付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执行标的款等费用共计148,052.30元及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和理由:莒南县淮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莒南县淮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诉至莒南县法院,要求***支付材料款及利息;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3月8日,经莒南县法院调解,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给莒南县淮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材料款63,647元。逾期不付,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付给莒南县淮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材料款63,647元及利息(以63,647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千分之二十计算)。该调解书生效后,因***未按协议履行支付义务,莒南县淮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莒南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5月6日,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代为***向莒南县法院缴纳执行标的款共计148,052.3元,当日,***出具欠条一份。

***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16日,案外人莒南县淮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请求***支付钢材款63647元及利息,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经(2018)鲁1327民初76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莒南县淮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材料款63,647元,逾期不付,***、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莒南县淮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材料款63,647元及利息(以63,647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0‰计算)。

2019年5月6日,经本院依法扣划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款项148,052.3元。2019年5月8日,本院出具(2019)鲁1327执1046号结案通知书,(2018)鲁1327民初7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9年5月8日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2019年5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为***垫付(2018)鲁1327民初762号案件莒南县淮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材料款6364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用等共计148,052.3元。欠款人:***”。

2020年8月10日,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我院,要求***偿付垫付款148,052.3元及利息损失。

本院认为,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2018)鲁1327民初762号案件给付莒南县淮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材料款6364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用等共计148,052.3元,***出具欠条,应为对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垫付行为及***偿还义务的认可,***应向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项。

***虽在欠条中载明“今欠***为***垫付…”,经审理查明本案款项实际由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故,对于***要求***支付垫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出具的欠条中对于利息未进行约定,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支付逾期利息的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给付垫付款148,052.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148,052.3元。

二、驳回原告原告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偿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朋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美玉

书 记 员 杜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