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临沂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226号
原告:临沂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小朱保村。
被告:临沂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枣林庄。
原告临沂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33元,由原告临沂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希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