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5199号
原告:***,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临沂中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金桥街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6781447108。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临沂骏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村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CQ472K。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与被告临沂中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骏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 浩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5199号
原告:***,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临沂中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金桥街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6781447108。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临沂骏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村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CQ472K。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与被告临沂中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骏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