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中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临沂中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2690号 原告:***,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临沂中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金桥街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6781447108。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临沂骏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村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CQ472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临沂中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骏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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