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和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10765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现住凯里市。 被告: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MA6DMK0Y2R。 负责人:**,董事。 第三人:萍乡煜杰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萍水北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8CX9M2L。 法定代表人:***,董事。 第三人:广东胜通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港澳大道88号2栋27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C0BX2P。 法定代表人:***,董事。 原告***诉被告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通信产业贵阳分公司)及第三人萍乡煜杰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杰人力公司)、广东胜通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和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通信产业贵阳分公司及第三人煜杰人力公司、胜通和科技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案原告***撤回起诉既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