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和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胜通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305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胜通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港澳大道****27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原审第三人: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楼**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人员。 上诉人广东胜通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时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18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本案依法进行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胜通和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胜通和公司与***之间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胜通和公司无需向***支付赔偿金50520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驳回胜通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胜通和公司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520元。本案受理费10元,由胜通和公司负担。 判后,胜通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即判令胜通和公司与***之间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胜通和公司无需向***支付赔偿金50520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关于胜通和公司已经构成违法解除的认定是错误的,胜通和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充分证明***在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存在旷工的事实,***予以否认却未提供其上班的证据,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由此可见,***在上述期间旷工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12条,《员工手册》第三章第13条、第十章第55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胜通和公司与***之间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支付赔偿金。二、一审法院关于“胜通和公司的主张前后矛盾,不符合日常用工管理,可见胜通和公司的管理存在很大的漏洞,由此,胜通和公司应当承担因怠于行使用人单位管理义务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的说法是错误的,该说法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更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开脱。本案一审法院应当*****是否存在旷工,而非避重就轻认为胜通和公司管理存在漏洞,应当承担责任。胜通和公司已经充分举证证明***旷工,一审法院依法应当认定胜通和公司与***之间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退一步讲,即便胜通和公司管理上存在漏洞,***利用胜通和公司管理上的漏洞损害公司的利益、牟取私利的行为本身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一审判决非但不制止劳动者这种不诚信行为,反而以公司管理存在漏洞支持劳动者诉请,处理明显不当。三、一审法院关于“计算赔偿金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的认定是错误的。胜通和公司与广东众由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之间不具有关联关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胜通和公司不应承接***在众由公司的工龄。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支持胜通和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中时讯公司述称:同意胜通和公司的上诉意见。 二审期间,胜通和公司要求当庭播放2020年12月公司后门的监控视频,作为一审提交的视频截图的补强证据,拟证实***在2020年12月7日至16日期间,或完全没有出勤,或仅在下午5点之后才进入公司,故该期间属于旷工。***确认其是从该后门开车进出公司,但认为监控视频不是考勤方式,不同意通过播放视频来证明其出勤情况,也拒绝提供其每天进入公司的大致时间段。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胜通和公司是否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胜通和公司以***从2020年12月7日至16日期间连续旷工违反公司规定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为此,胜通和公司除了提交有关考勤的规章制度、工作通知要求和学习记录,以及考勤签到表、***进入公司的监控视频截图、到岗通知书外,还要求当庭播放公司大门处的监控视频以证明***在2020年12月7日、11日、14日、16日完全没有出现以及当月8日、9日、10日、15日都是在下午5点之后即临近下班不到半个小时才第一次出现。***虽不确认,但经本院再三释明,***拒绝通过播放监控视频来证明其实际出勤情况,也不提供其进入公司的大致时间以佐证每日按时到岗的陈述成立。因此,根据证据规则,本院采信胜通和公司的证据及主张,即确认***在上述期间没有出勤或出勤不足半个小时故存在连续旷工的行为。就***提出的考勤方式异议,不管监控视频是不是考勤方式,都不能否定***多日没有到岗或到岗不足半个小时的客观事实;况且,作为规定考勤方式的纸质签到表上,***也只在2020年12月7日有签到。***辩称胜通和公司把纸质签到表收起来不给其签、事后再让其他人补签的陈述,不仅缺乏证据,也与监控视频显示的情况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胜通和公司已向***发放工资至2020年12月31日的问题,胜通和公司对此做出了解释,即因***是内勤人员,工资比较固定,所以每月工资表是在当月10日左右制作、20日左右发放,故在12月20日就发放了整月工资,该解释无明显不合理之处,也不能以此推翻***确实存在连续旷工的客观事实。再者,胜通和公司在作出解除通知之前已于2020年12月18日向***发出《到岗通知书》,要求***返岗并说明旷工原因,并告知相应的后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接到通知后有按要求进行说明,且在之后的2020年12月21日、22日仍出现迟到、早退两个小时以上的旷工行为。因按时到岗出勤是劳动者应遵守的一项基本劳动纪律,在***连续多日旷工且经告知后仍不改正的情况下,胜通和公司以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有事实和制度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胜通和公司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此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18304号民事判决。 二、广东胜通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520元。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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