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和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胜通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特273号 申请人:广东胜通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 申请人广东胜通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穗劳人仲案[2020]55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胜通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6640.57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广东胜通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认为: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1.被申请人2019年2月11日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开始提供劳动,但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时却将落款日期倒签至2019年1月1日。***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9年1月10日起的工资。该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并无义务支付被申请人2019年2月11日之前的工资。2.双方劳动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了工资标准2100元/月,对此关键证据,***未采纳亦未说明,径行以《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为由采信了被申请人自述的工资标准5000元/月。仲裁裁决弃约定而使用推定明显不当,错误适用法律导致案件关键事实认定错误。二、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1.被申请人主张入职日期为2019年1月1日,其提供的证据仅仅是微信聊天记录中个人自述的“12月21日-1月20日21个工作日,我10号到岗,实际出勤7天”,仲裁裁决以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为由,认定被申请人2019年1月10日开始提供劳动。但事实是,2019年2月11日之前,申请人从未安排被申请人工作,又如何提供反驳证据?该事实举证责任应在被申请人,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比如完成了申请人安排的哪些工作等)。且从仲裁庭庭审情况可知,被申请人认可正月初七(即2月11日)才去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落款却是1月1日,存在严重的倒签行为,因此劳动合同的落款日期并无法佐证被申请人从2019年1月10日开始提供劳动。在这种情况下,***仅凭被申请人的只言片语、并不充分确实的证据,就以申请人未充足反驳为由作出不利于申请人的认定。此举严重违反证据规则,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2.受新冠××疫情影响,本着支持疫情防控、支持***工作的态度,申请人同意采取网上审理。申请人有两名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均已提交***。代理人之一***为经办业务员,对整个争议事实的过程非常清楚,但***在事先并未通知的情况下,没有为***开通网上庭审权限,导致该代理人未能参加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另一名代理人对部分关键案件事实无法提供有效补充和有力反驳(如发放给申请人的工资条),导致了不利于我方的后果。此举违反了委托代理制度,导致了裁决结果的不公正,应当予以纠正,三、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关键证据。根据第一、二点中的论述,被申请人认可2月11日才去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落款日期为1月1日则属于严重倒签行为,该两处的日期为被申请人自行填写上去的,然后交由申请人加盖公章,但申请人因工作失误未能及时发现日期错误。在仲裁员询问相关事实时,被申请人回答“不记得劳动合同落款日期是否本人填写的”。但对比两处落款日期的笔迹,几乎一模一样,不难认定均是出自被申请人之手,申请人隐瞒了如此重要的证据和事实,从而导致了该虚假的落款日期作为认定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进而导致不公正的裁决。 **庭审意见:不同意申请人的主张。根据本人提交的聊天记录,当中有提到本人每月工资为5000元以及入职时间,申请人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现经审查,申请人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0]559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情形,故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东胜通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东胜通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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