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县建良路桥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7民初73号之三

申请人:***,女,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申请人:***,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申请人: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县建良路桥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南环路北侧。

被申请人: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南环路西。

***与***、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县建良路桥分公司、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县建良路桥分公司、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7000000元。申请人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县建良路桥分公司、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7000000元。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得向***、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县建良路桥分公司、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偿。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永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