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7民初73号之三
申请人:***,女,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申请人:***,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申请人: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县建良路桥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南环路北侧。
被申请人: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南环路西。
***与***、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县建良路桥分公司、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县建良路桥分公司、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7000000元。申请人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县建良路桥分公司、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7000000元。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得向***、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县建良路桥分公司、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偿。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永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