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初1160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被告:**,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第三人: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马建楷,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冬梅

审 判 员  李保永

人民陪审员  李玉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