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1952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红,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路与水田路交汇处往北3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6832130638。
法定代表人:吴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利,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琳,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长安路西段大众印务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54808186。
法定代表人:陈常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临沂**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庞立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梅 嘉
书 记 员 胡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