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829民初1218号
原告***。
被告***。
被告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环市北路463号华友大厦道层工程之二。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龙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