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4民初20438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办事处升平居委会东宏路昌裕花园美居阁10号铺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53。
法定代表人:何永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植田,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20************937。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杏媚,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62T。
法定代表人:姜同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庆莲、蔡杏媚,均为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夏杏媚、吴植田、被告委托代理人赖庆莲、蔡杏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于2019年7月4日的材料差价1260002.49元;2、自2019年7月5日起变更关于《佛山大堤白蛇漩、石险段整治工程》中毛石和块石的价格从起投标材料价85元/m³为现佛山建设工程造价站的信息发布价104.85元/m³,毛石和块石的材料价款以实际工程总量核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佛山大堤白蛇漩、石险段整治工程》于2017年11月公开招标,原告中标于2018年1月18日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该工程的《招标文件》明确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12月,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5月,《施工合同》明确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29日。但该工程于2018年11月才具备开工条件,我司申请开工,批复开工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原告进场后对该工程进行原地面测量,发现抛石护脚、潜坝、丁坝工程量与原施工图纸差异较大,故申请进行联测,被告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测后于2019年3月22日通知原告领取变更的施工图纸。该工程主要材料是毛石和块石,由于受环保、用地管控等多方面原因关停整顿大批采石场,导致石料供应紧张、价格持续上涨,原告投标时所报单价为85元/m³【自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佛山建设工程造价站的信息发布价均为85.5元/m³,价格较为稳定,2018年9月-11月为95.22元/m³,自2018年12月起至2019年3月114.65元/m³,自2019年4月至6月佛山建设工程造价站的信息发布价高达104.85元/m³】,实际开工时的石料较投标及签订施工合同时均价上涨135%,原告截止于2019年7月4日购买材料差价为1260002.4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以及根据《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第9.8.3条的规定,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原告认为:1、因该工程开工日期非原告原因延迟,额外产生的材料差价应由被告承担;2、工期延迟导致开工石料单价较投标时单价上涨过多,并因施工图纸变更导致工期远远超出招标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约定的150天,是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明显对原告不公平,请求法院予以变更。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准予所请。
被告辩称: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截止2019年7月4日的材料差价1260002.49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1、施工合同已明确约定材料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工程价格。原、被告双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签订《佛山大堤白蛇漩、石险段整治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16.1条明确约定材料市场价格波动不作为本工程价格调整的因素。上述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自身对市场风险的判断,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依法应当遵照执行。现材料价格上涨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原告要求调整材料价格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变更实质性条款的规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告投入不足、未按规范施工造成工程进度滞后,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被告及监理单位通知原告自2018年11月7日进场施工,但原告的材料、设备、人员投入不足,一直未能进场。即使在2018年12月进场后,原告也未能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此外,原告未按规范施工,施工质量不合格,多次被要求返工整改,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因此,因原告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滞后,期间发生材料价格上涨增加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责任。3、住建部门出具的材料价格指导意见不适用于本案工程项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佛山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项的通知》(佛建管函[2018]690号)均是针对建设工程处于招投标以及施工合同签订洽谈阶段的指导意见,本案工程项目已于2018年1月18日即上述通知文件发布前签订施工合同,不适用上述通知文件的规定。原告要求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材料价格差调整没有任何依据。二、原告要求从2019年7月5日起按104.85元/m³计算石方价款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1、本案工程是市、区重点民生水利工程项目,关系佛山大堤安全和佛山市**城区防洪安全,原告应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施工,材料价格是否调整不阻碍合同的履行。但是原告自2019年7月9日以未签订调整合同价款的补充协议为由擅自退场,至今未进行任何施工,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此外,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应立即进场恢复施工,完成工程建设。2、合同已经明确材料价格不作调整,且材料价格存在涨跌风险,原告要求按照固定价格104.85元/m³结算石方价款没有任何依据。综上,原告要求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另,原告在2018年1月18日签订施工合同后以及被告发出进场通知时没有按工程进度计划准备材料,期间发生的价格上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营业执照、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施工招标文件复印件。证明《佛山大堤白蛇漩、石险段整治工程》于2017年11月公开招标,《招标文件》明确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12月,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5月。
3.施工合同。证明原告中标于2018年1月18日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明确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29日。
4.9-39页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复印件。证明原告投标时毛石和块石所报单价为85元/m³。
5.合同工程开工批复(顺水【2018】合开工01号)、工作联系函(承包【2018】联系总001号)。证明:①涉案工程于2018年11月才具备开工条件,原告申请开工,被告批复开工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②原告进场后对该工程进行原地面测量,发现抛石护脚、潜坝、丁坝工程量与原施工图纸差异较大,故申请进行联测,被告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测后于2019年3月22日通知原告领取变更的施工图纸。
6.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复印件、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9】51号)复印件、佛山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7月至2019年6月)复印件。证明由于受环保、用地管控等多方面原因关停整顿大批采石场,导致石料供应紧张、价格持续上涨,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佛山建设工程造价站的信息发布价均为85.5元/m³,价格较为稳定,2018年9月-11月为95.22元/m³,自2018年12月起至2019年3月114.65元/m³,自2019年4月至6月佛山建设工程造价站的信息发布价高达104.85元/m³。
7.材料收方索赔计算(采购价),姚剑峰身份证复印件、石料支付统计及说明,转账凭证复印件,原材料/中间产品进场报验单、块石进场收方单、照片(承包【2018】材验001号-008号,承包【2019】材验000号-044号)。证明原告截止于2019年7月4日购买石料37941.048m³,较投标单价为85元/m³,实际产生的材料差价为1260002.49元。每次原材料进场经过监理现场验收,不存在被告主张的没有按工程进程准备材料。
8.回复单(承包【2018】通知回复01号)、批复表(顺水【2019】批复总11号)、干砌石护坡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及验收评定表{承包【2019】质保001-005、007、012-013、014(两份)、016-035}。证明:①工程复杂,经监理确认按实际情况调整实施,工程工期顺延,不存在原告延误工期的情况;②原告关于干砌石护坡的施工工程均已通过监理的质量验收,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9.工程进度付款证书(顺水【2019】总进度付01、02号)、工程进度付款审核汇总表(顺水【2019】付款审01、02号)。证明被告尚未按照约定支付进度款,第一期进度款2078902.06元被告于2019年5月31日同意支付但至今尚未支付。第二期进度款1401266.62元已经监理签名、盖章确认后提交给被告,被告至今仍未支付。
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函(顺水佛山大堤【2019】001、002、003、004号),会议纪要(顺水【2019】纪要12号、16号)。证明原告分别于2019年3月22日、4月18日发函申请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工期,协商未果申请于5月1日退场,被告于5月22日表示愿意签订补充协议。至7月9日被告尚未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原告不得不再次发函并暂停了施工,提起了本诉。
诉讼中,被告举证如下:
1.被告营业执照副本。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佛山大堤白蛇漩、石险段整治工程施工合同》。证明:①2018年1月18日,原、被告双方就佛山大堤白蛇漩、石险段整治工程的施工依法签订合同;②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16.1条约定材料市场价格波动不作为本工程价格调整的因素,因此被告无权要求调整材料价格。
3.佛山市禅城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加快落实佛山大堤白蛇漩、石险段整治工程进场施工的通知(禅水投[2018]145号),合同工程开工通知(顺水[2018]开工01号),合同项目开工申请表及附件开工申请报告,合同工程开工批复(顺水[2018]合开工01号)。证明:①2018年11月6日,被告通知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正式进场施工;②2018年11月7日,监理单位向原告发出开工通知,但原告延期开工,直至2018年11月16日才提交开工报告,造成监理单位批复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8年11月19日。
4.监理通知。证明:①因原告材料、设备、人员投入不足,在开工令发出后一直未能进行正式施工,施工进度严重滞后;②原告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监理单位多次要求原告返工整改,影响工程进度;③原告未能按计划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增加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5.会议纪要(会议日期分别为2018年11月7日、2019年1月2日、2019年2月22日、2019年3月1日、2019年3月5日、2019年3月26日、2019年4月9日)。证明:①原告、被告及监理单位确认进场石料需经三方确认后才能进行施工;②原告的材料、设备、人员投入不足,造成施工进度严重滞后;③原告未按规范进行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多次发生返工,严重影响工程进度;④因原告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滞后,期间发生材料价格上涨增加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6.佛山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项的通知(佛建管函[2018]690号)。证明按照佛建管函[2018]690号通知规定,如合同中未对主要建材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才可按照计价规范有关物价变化条款签订补充协议。由于原、被告双方已在《佛山大堤白蛇漩、石险段整治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材料市场价格波动不作为本工程价格调整的因素,因此被告无权要求调整材料价格。
7.关于《佛山大堤白蛇漩、石险段整治工程》停工退场的函(顺水佛山大堤[2019]004号)、关于《佛山大堤白蛇漩、石险段整治工程停工退场的函》的复函(禅水投函[2019]17号)、佛山市禅城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对佛山大堤白蛇漩、石险段整治工程进度再次督办的函(禅水投函[2019]18号)、监理通知。证明:①2019年7月9日,原告以未签订调整合同价款的补充协议为由擅自退场,构成严重违约;②被告及监理单位要求原告立即复工,但原告拒绝复工。
8.工程计量报验单及工程量计算表、佛山大堤白蛇漩、石险段整治工程5月施工现场工程量确认计算明细表及施工现场工程量确认单、佛山大堤白蛇漩、石险段整治工程6月施工现场工程量确认计算明细表及施工现场工程量确认单,证明:①原告完成干砌石护坡工程量11362.5m³。按照原告投标单价203.83元/m³计算,该部分工程款为2316018.38元;②原告在2019年5月完成抛石护脚工程量6124.71m³,在2019年6月完成抛石护脚工程量6234.73m³,合计12359.44m³。按照原告投标单价123.6元/m³计算,该部分工程款为1527626.78元;③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合计23722.04m³,石方用量为23722.04m³,对应工程款合计3843645.16元。
9.工程进度付款证书及兴业银行单位汇款委托书。证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预付款6741786.09元,远超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的证据1-6、证据8-10、证据7中原材料/中间产品进场报验单、块石进场收方单、图片,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7中的材料收方索赔计算(采购价)为原告单方统计,被告有异议,本院不予采纳;证据7中的转账凭证,因原告未能提供原件核对,被告对真实性有异议,本院不予采纳;姚剑峰身份证复印件、石料支付统计及说明为证人证言,姚剑峰未到庭作证并接受各方的质询,被告亦有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的证据1-6,证据7中的《佛山大堤白蛇漩、石险段整治工程》停工退场的函(顺水佛山大堤[2019]004号)、关于《佛山大堤白蛇漩、石险段整治工程停工退场的函》的复函(禅水投函[2019]17号),证据8、9,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7中的佛山市禅城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对佛山大堤白蛇漩、石险段整治工程进度再次督办的函(禅水投函[2019]18号)、监理通知,未有证据证明原告已收取,原告亦有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2017年11月,被告公开招标《佛山大堤白蛇漩、石险段整治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内容为“第一章招标公告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2.1建设地点为平洲水道佛山大堤。2.2工程主要任务是整治佛山大堤石、白蛇漩两险段总长约5km,工程总投资约为4083.36万元。2.3计划工期:150日历天,计划开、竣工时间: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12月,计划完工日期为2018年5月(实际工期起止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2018年1月18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佛山大堤白蛇漩、石险段整治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第二部分专用合同……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的时间为:签订合同后7天内。监理人批复时间为:收到后的7天内。10.1.1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须符合以下要求:(1)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3月1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开工指令为准);(2)计划完工日期:2018年7月29日,总工期150(日历天)……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合同当事人关于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的约定: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波动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的变动,均不作为本工程价格调整的因素。”同日,双方签订附件一《合同协议书》,上载:签约合同价34836289.86元,合同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承包,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29日,工期为150日历天。
2018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佛山市禅城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加快落实佛山大堤白蛇漩、石险段整治工程进场施工的通知》,上载:“佛山大堤白蛇漩、石险段整治工程,目前已完成进场施工协调准备工作,你司须于2018年11月7日正式进场施工,作业范围:包括落实船只进场抛石作业、项目人员到位等工作。”
2018年11月7日,广东顺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下称顺水公司)出具合同工程开工通知,原告确认收到。
2018年11月12日,原告向顺水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上载:“我司进场后对本工程进行了原地面测量,发现抛石护脚、潜坝、丁坝工程量差异较大,现申请对本项目抛石护脚、潜坝、丁坝部分进行四方联测。”顺水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在监理机构意见栏上加盖公章拟同意进行联合复测,呈发包人批准。同日,广东粤水电勘设计有限公司在设计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拟同意对原地形进行联合复测,呈发包人批准。被告于2018年11月16日在发包人意见栏加盖公章同意。
2018年11月18日,顺水公司出具合同工程开工批复,确认佛山大堤白蛇漩、石险段整治工程已具备合同工程开工条件,同意本合同工程开工,开工日期为2018年11月19日。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确认收到该批复。
2018年12月3日,原告以局部试工砌筑工序,使施工计划进度滞后,向顺水公司调申请整施工计划。顺水公司审核为按实际情况,调整实施。
顺水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27日、2018年12月7日、2019年1月7日、2019年3月21日、2019年5月5日出具监理通知,分别认为工程施工进度滞后、质量不达标要求返工。
2019年4月7日,顺水公司出具批复表,同意原告申请完工期顺延至2019年9月10日,被告审批同意。
2019年7月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停工退场的函,上载:“由于非我司原因,至2018年11月工程才具备开工条件……我司进场后对本工程进行了原地面测量,发现工程量与原施工图纸差异较大……申请联测,2019年3月22日领取联测后变更的施工图由于受环保、用地控管等多方面原因关停整顿大批采石场,导致当前石料供应紧张,价格持续上涨,严重影响本工程进度、成本……2019年3月22日,我司提出:因非我司原因,本工程施工工期远超出了合同工期的时间范围,导致目前石材单价与投标时单价上涨过多,已对本工程的合同价款产生巨大影响,特发函申请调整合同价款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直至今日,贵司尚未与我司签订相关补充协议,我司申请暂停本工程的施工,待签订好调整本工程合同价款的相关补充协议,具备复工条件后开始进场施工。”被告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复函:“开工后多次要求你司提前寻找料场并签订石材供应合同,但根据本工程开工至今的进度情况,你司石料供应远远未能满足实际施工进度计划需求,目前工程整体进度已严重滞后。关于你司提出因石材供应紧张、石料价格上涨对石方进行调价的诉求,我司已于2019年5月22日会议上明确,你司应按石料抛投计划尽快组织实施,对于调价诉求我司将上报主管部门进行申请调价事宜,待禅城区政府审批后,双方再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经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记载,毛石和块石预算价均为85元每立方米。
另查明,2018年8月28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上载:“今年以来,受宏观政策、基建投资加大等影响,我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砂石、水泥、砂浆、混凝土等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严重影响了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涉及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波动异常,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风险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第9.8.2条原则重新协商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再查明,根据《佛山市工程造价信息》显示:2017年第3、4季度,2018年第1、2季度,毛石、块石税前综合价格均为每立方米85.50元。2018年第3、4季度,2019年第1季度毛石、块石的税前综合价格,其中2018年7、8月为每立方米85.50元,2018年9、10、11月为每立方米95.22元,2018年12月、2019年1、2、3月为每立方米114.65元。2019年第2季度,毛石、块石税前综合价格均为每立方米104.85元。2019年第3季度,毛石、块石税前综合价格均为每立方米106.15元。
原告陈述: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开始暂停施工。
被告陈述:目前原告完成干砌石护坡11362.50立方米以及抛石护脚12359.44立方米。因为本案是水上施工项目,在确定施工单位后,才能到佛山市海事部门和广东省航道部门办理开工许可的申报手续,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及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等手续,是因为客观水域的原因是没有在合同约定的计划工期开工,而且合同约定的时间也只是一个暂定的时间。原告作为专业的施工单位是应当知道并且能够预见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的时间。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佛山大堤白蛇漩、石险段整治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善意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原告诉请变更毛石和块石的材料价。第一,涉案施工合同虽未列明原材料的价格,但原告的投标价是综合了材料预算所得,故原告诉请变更毛石和块石的材料价属于变更合同条款。第二,根据原告提供的投标文件显示,原告是以每立方85元毛石和块石的预算价格进行投标的,《佛山市工程造价信息》显示,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的毛石、块石综合价格均为每立方米85.50元,上述期间石料价格恒定,2018年9月-11月期间为每立方米95.22元,2018年12月-3月期间为每立方米114.65元,2019年第2季度为每立方米104.85元。结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2018年8月28日出具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可知,毛石和块石的价格的上涨幅度较大,而原告承包工程进行河段整治工作,毛石和块石是涉案工程使用的主要物料,从上述《佛山市工程造价信息》可知,毛石和块石价格变动情况已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的,该情况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第三,关于被告抗辩认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约定材料市场价格波动不作为本工程价格调整的因素。该条款应理解为在材料市场价格正常波动下,承包方应当承担的相应商业风险,而不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风险。第四,本案中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1日,而实际监理公司发出开工令的开工日期为2018年11月19日,根据被告的陈述,工程项目实际开工日期远比计划开工日期要迟的原因是项目办理开工许可的申报手续,即实际开工日期比计划迟的责任并不能归咎于原告,被告认为迟延进场的原因在于原告,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第五,从被告提供的监理通知可知,原告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从开工伊始,毛石和石块的价格已经出现上涨,原告工程质量问题在石料价格上涨以后,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的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延误超出合同约定的工期,如被告认为原告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行为,被告可另寻途径主张。综上,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会对原告明显不公平,依据公平原则,参考毛石和块石的波动价格,对原告主张自2019年7月5日起变更《佛山大堤白蛇漩、石险段整治工程》中毛石和块石的价格为佛山建设工程造价站的信息发布价104.85元/m³,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诉请的的材料差价款及毛石和块石的材料价款以实际工程总量核算。原告承包的是河段的整体整治工程,原、被告双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非纯粹的石材买卖关系,相应的工程差异价款应当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现双方的工程施工合同仍在进行当中,并未进行工程结算,亦未对石料的投入量进行对账确认,综上,原告该项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2019年7月5日起变更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大堤白蛇漩、石险段整治工程》中毛石和块石的材料价格为每立方米104.85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7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45元,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婉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黎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