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3591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原告的项目经理。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古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古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粤0604民初20438号民事判决。原、被告不服该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粤06民终4597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9)粤0604民初2043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于2019年7月4日的材料差价1260002.49元;二、自2019年7月5日起变更关于《佛山大堤白蛇漩、石啃险段整治工程》中**和块石的价格从起投标材料价85元/立方米为现佛山建设工程造价站的信息发布价104.85元/立方米,**和块石的材料价款以实际工程总量核算;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佛山大堤白蛇漩、石啃险段整治工程于2017年11月公开招标,原告中标并于2018年1月18日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该工程的招标文件明确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12月,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5月,《施工合同》明确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29日,但该工程于2018年11月才具备开工条件,原告申请开工,批复开工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原告进场后对工程进行原地面测量,发现抛石护脚、潜坝、**工程量与原施工图纸差异较大,故申请进行联测,被告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测后于2019年3月22日通知原告领取变更的施工图纸。该工程主要材料是**和块石,受环保、用地管控等多方面原因关停、整顿了大批采石场,导致石料供应紧张、价格持续上涨,原告投标时所报单价为85元/立方米,自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佛山建设工程造价站的信息发布价均为85.5元/立方米,价格较为稳定,2018年9月至11月为95.22元/立方米,自2018年12月起至2019年3月为114.65元/立方米,2019年4月至6月佛山建设工程造价站的信息发布价高达104.85元/立方米,实际开工时的石料较投标及签订施工合同时均价上涨135%,原告截止于2019年7月4日购买材料差价为1260002.49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以及GB50500-2013《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8.3条的规定,原告认为:一、因工程开工日期非原告原因延迟,额外产生的材料差价应由被告承担;二、工期延迟导致开工石料单价较投标时单价上涨过多,并因施工图纸变更导致工期远远超出招标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约定的150天,是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明显对原告不公平。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一、原告要求调整材料价格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原、被告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签订《佛山大堤白蛇漩、石啃险段整治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16.1条明确约定材料市场价格波动不作为本工程价格调整的因素。上述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作为专业施工单位自身对市场风险的判断,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依法应遵照执行。材料价格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上涨是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能避免的情况,原告要求调整材料价格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变更实质性条款的规定。(二)本案不存在任何显失公平的情形,而且被告不同意调整材料价格,因此双方没有达成变更合同的合意,法院没有权力在当事人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强行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变更。二、原告投入不足、未按规范施工造成工程进度滞后,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一)被告及监理单位通知原告自2018年11月7日进场施工,但原告的材料、设备、人员投入不足,直至2018年12月才进场施工,进场后也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二)原告于2019年7月9日擅自停工退场,直至2019年10月29日才重新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并承诺在2020年2月29日完工。但原告进场的石料根本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实际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于进度计划,直至2020年9月15日才基本完成工程。(三)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规范施工,施工质量不合格,多次被要求返工整改,严重影响工程进度。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佛山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项的通知》(佛建管函[2018]690号)均是针对建设工程处于招投标以及施工合同签订洽谈阶段的指导意见,本案工程已于2018年1月18日即上述文件发布前签订施工合同,不适用上述文件的规定。原告要求按文件规定进行材料价格调整差没有任何依据。综上,佛山大堤白蛇漩、石啃险段整治工程的材料价格应按合同约定不予调整,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施工招标文件。拟证明整治工程于2017年11月公开招标,明确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12月,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5月。 3、施工合同。拟证明原告中标并于2018年1月18日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29日。 4、投标文件第9-39页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拟证明原告投标时**和块石所报单价为85元/m3。 5、合同工程开工批复(顺水[2018]合开工01号)、工作联系函(承包[2018]联系总001号)。拟证明①涉案工程于2018年11月才具备开工条件,原告申请开工,被告批复开工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②原告进场后进行原地面测量,发现抛石护脚、潜坝、**工程量与原施工图纸差异较大,故申请进行联测,被告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测后于2019年3月22日通知原告领取变更的施工图纸。 6、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9]51号、佛山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7月至2019年6月)。拟证明石料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 7、材料收方索赔计算(采购价)、***身份证复印件、石料支付统计及说明、转账凭证复印件、原材料/中间产品进场报验单、收方单、照片(承包[2018]材验001号-008号,承包[2019]材验000号-044号)。拟证明截至2019年7月4日原告购买石料37941.048m3,较投标单价为85元/m3,实际产生的材料差价为1260002.49元。 8、回复单(承包[2018]通知回复01号)、批复表(顺水[2019]批复总11号、干砌石护坡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及验收评定表{承包[2019]质报001-005、007、012-013、014(两份)、016-035}。拟证明①工程复杂,经监理确认按实际情况调整实施,工期顺延,不存在原告延误工期的情况;②原告关于干砌石护坡的施工工程均已通过监理的质量验收,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9、工程进度付款证书(顺水[2019]总进度付01/02号)、工程进度付款审核汇总表(顺水[2019]付款审001/02号)。拟证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第一期进度款2078902.06元被告于2019年5月31日同意支付,但至今尚未支付;第二期进度款1401266.62元已经监理签名、**确认后提交给被告,被告至今仍未支付。 10、顺水佛山大堤[2019]001/002/003/004号函件、顺水[2019]纪要12号/16号会议纪要。拟证明原告分别于2019年3月22日、4月18日发函申请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工期,协商未果后原告申请于5月1日退场,被告于5月22日表示愿意签订补充协议,至7月9日被告尚未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原告不得不再次发函并暂停了施工,提起了本诉。 11、延长工期申报表(承包[2019]延期002号)、延长工期申请报告(2019年10月29日)、批复表(顺水[2019]批复13号)、批复表(顺水[2019]批复014号)。拟证明施工期间因“调整本工程的合同价款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原因,双方通过法院起诉处理,工期顺延至2020年2月29日。 12、会议纪要(顺水[2020]纪要02号)、会议签到表。拟证明因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大部分石场未能全面恢复生产,工期适当调整至2020年5月18日。 13、会议纪要3份(顺水[2020]纪要06、07、10号)、会议签到表3份。拟证明工期受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以及频繁的强降雨天气的持续影响。 14、会议纪要(顺水[2020]纪要11号)、会议签到表。拟证明各方于2020年5月26日开会再次确认频繁的强降雨天气的影响导致工期延误。 15、2017年-2020年度佛山工程造价信息汇总表、佛山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第1季度-2020年第4季度)。拟证明石料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且信息发布价仅是参考价,原告购置的石料价格已远远高于104.85元/立方米,若还是按照合同约定的85元/立方米核算,明显对原告不公,原告的损失更为惨重。 诉讼中,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1、被告营业执照副本。拟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佛山大堤白蛇漩、石啃险段整治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原、被告就整治工程依法签订合同,根据专用条款第16.1条的约定,原告无权要求调整材料价格。 3、关于加快落实佛山大堤白蛇漩、石啃险段整治工程进场施工的通知(禅水投[2018]145号)、合同工程开工通知(顺水[2018]开工01号)、合同项目开工申请表及附件开工申请报告、合同工程开工批复(顺水[2018]合开工01号)。拟证明①2018年11月6日,被告通知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正式进场施工;②2018年11月7日,监理单位向原告发出开工通知,但原告延期开工,直至2018年11月16日才提交开工报告,造成监理单位批复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8年11月19日。 4、监理通知。拟证明①因原告材料、设备、人员投入不足,在开工令发出后一直未能进行正式施工,施工进度严重滞后;②原告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监理单位多次要求原告返工整改,影响工程进度;③原告未能按计划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增加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5、会议纪要(2018年11月7日、2019年1月2日、2019年2月22日、2019年3月1日、2019年3月5日、2019年3月26日、2019年4月9日)。拟证明①进场石料需经三方确认后才能进行施工;②原告的材料、设备、人员投入不足,造成施工进度严重滞后;③原告未按规范进行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多次发生返工,严重影响工程进度;④因原告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滞后,期间发生材料价格上涨增加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6、佛山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项的通知(佛建管函[2018]690号)。拟证明如合同中未对主要建材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才可按计价规范有关物价变化条款签订补充协议,本案施工合同已约定材料市场价格波动不作为本工程价格调整的因素,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调整材料价格。 7、关于佛山大堤白蛇漩、石啃险段整治工程停工退场的函(顺水佛山大堤[2019]004号)、关于《佛山大堤白蛇漩、石啃险段整治工程停工退场的函》的复函(禅水投函[2019]17号)、关于对佛山大堤白蛇漩、石啃险段整治工程进度再次督办的函(禅水投函[2019]18号)、监理通知。拟证明①2019年7月9日,原告以未签订调整合同价款的补充协议为由擅自退场,构成严重违约;②被告及监理单位要求原告立即复工,但原告拒绝复工。 8、工程计量报验单及工程量计算表、整治工程5月施工现场工程量确认计算明细表及施工现场工程量确认单、整治工程6月施工现场工程量确认计算明细表及施工现场工程量确认单。拟证明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合计23722.04立方米,石方用量为23722.04立方米,对应工程款合计3843645.16元。 9、工程进度付款证书及兴业银行单位汇款委托书。拟证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预付款6741786.09元,远超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0、施工进度计划调整申报表; 11、监理月报(顺水[2020]月报总18号)。 证据10-11拟证明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提交施工进度调整计划,承诺在2020年2月29日完工,但原告直至2020年9月15日才基本完工。 12、干砌石护面材料进场报验管控台账(监理)(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4月29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进场报验单29份; 13、抛石工程测量进场报验管控台账(监理)(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12月1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进场报验单55份; 14、抛石工程量进场报验管控台账(监理12月)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进场报验单26份; 15、抛石工程量进场报验管控台账(监理1月)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进场报验单15份; 16、抛石工程量进场报验管控台账(监理3月)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进场报验单15份; 17、抛石工程量进场报验管控台账(监理2020年4月)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进场报验单22份; 18、抛石工程量进场报验管控台账(监理2020年5月)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进场报验单11份; 19、抛石工程量进场报验管控台账(监理2020年6月)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进场报验单9份; 20、抛石工程量进场报验管控台账(监理2020年7月)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进场报验单9份; 21、抛石工程量进场报验管控台账(监理2020年8月)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进场报验单26份; 22、抛石工程量进场报验管控台账(监理2020年9月)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进场报验单15份。 证据12-22拟证明施工期间,原告进场石料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实际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于进度计划,期间发生材料价格上涨,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23、工程进度付款证书7份、工程进度付款审核汇总表7份及银行回单12份、支票存根1份。拟证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23915701.52元。 24、工作联系函、会议纪要(顺水[2019]纪要05号)、禅城区区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备案、审批表。拟证明①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后未及时开展施工准备工作,直至2018年11月12日才提出存在问题,导致设计变更的迟延;②设计变更只是局部,对部分工程施工造成影响,没有影响全部工程的施工。 25、佛山市海事局关于佛山大堤白蛇漩、石啃险段整治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粤佛海事函[2018]26号)、佛山大堤白蛇漩、石啃险段整治工程施工期及营运期航标配布设计评审会议邀请函、佛山大堤白蛇漩、石啃险段整治工程施工期航标配布设计评审意见、佛山大堤白蛇漩、石啃险段整治工程运营期航标配布设计评审意见。拟证明①按合同约定,原告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主体,被告只有协助义务;②被告已完成协助原告办理施工许可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施工期及营运期航标配布方案及评审工作,被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 26、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佛山航道事务中心关于佛山大地白蛇漩、石啃险段整治工程施工方案的复函(佛航道[2018]154号)、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拟证明原告没有了解清楚本工程需要向航道和海事部门办理申请的步骤和资料,才导致本项目延迟开工。 27、监理报告。拟证明工程至今未完工的情况,即原告完成的工程不符合本项目的设计要求及质量标准。 经质证,本院认证:原告的证据1-6、8-15,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的证据7,报验单、收方单均经监理单位签章,且该组证据内容相互印证,被告虽有异议,但并未举证反驳,本院对真实性均予确认。被告的证据1-6、8-27,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的证据7,原告对停工退场的函、复函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并无有效的证据证明再次督办的函、监理通知已送达原告,本院不予确认。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7年11月,被告作为招标人发布佛山大堤白蛇漩、石啃险段整治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载明“……2.2项目建设规模:本工程主要任务是整治佛山大堤石啃、白蛇漩两险段总长约5km……抛石护坡、护脚总长度约4372米……抛石总方量约26.5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约为4083.36万元。2.3计划工期:15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12月,计划完工日期为2018年5月……2.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施工,综合单价包干……10.11工程结算及调整方式:按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时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结算。工程量清单以招标人和监理单位确认的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纸工程量为依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和《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7)进行结算……”。 2017年12月18日,原告参与投标并提交了投标文件,经济标的投标函载明“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佛山大堤白蛇漩、石啃险段整治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34836289.86元的招标总报价,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即150日历天之内,按合同约定及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12月30日(暂定,实际以开工令为准),工期:150个日历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5月28日……”,《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中**和块石的预算价格均为85元/立方米。 2018年1月18日,原告(施工单位)与被告(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2.4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6.1发包人在开工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4套施工图纸……2.8工程开工前14天内,发包人应委托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实施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的时间为:签订合同后7天内……10.1.1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须符合以下要求:(1)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3月1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开工指令为准);(2)计划完工日期:2018年7月29日,总工期150日历天……16.1合同当事人关于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的约定: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波动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的变动,均不作为本工程价格调整的因素……17.5竣工(完工)结算……本工程的结算方式:……工程的结算以禅城区财政局最终审定的结算价为准……附件一:合同协议书……4.合同形式:固定综合单价承包。5.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3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7月29日;工期:150日历天……”。 2018年3月15日,佛山海事局组织召开了《佛山大堤白蛇漩、石啃险段整治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参会的除原、被告外,还有评估报告的编制单位、特邀专家等。 2018年4月8日,佛山海事局向被告出具粤佛海事函[2018]26号《关于佛山大堤白蛇漩、石啃险段整治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如下“一、评估报告的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并按照评审会专家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可作为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申请材料之一……三、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方案,施工顺序为……施工单位应进一步优化细化施工作业方案,尽可能减少施工设施占用船舶通航水域范围……”。 2018年5月31日,广东正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航标设计单位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航道事务中心、佛山航道事务中心、禅城航标与测绘所、原告、被告发出《佛山大堤白蛇漩、石啃险段整治工程施工期及营运期航标配布设计评审会会议邀请函》。 2018年6月1日,上述参会单位和特邀专家参加了专家评审会并形成了施工期航标配布设计评审意见、营运期航标配布设计评审意见。 2018年9月29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向原告作出《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原告提交的佛山大堤白蛇漩、石啃险段整治工程水下活动许可的申请。 2018年10月18日,佛山航道事务中心对原告作出《关于佛山大堤白蛇漩、石啃险段整治工程施工方案的复函》,经审查认定施工方案可行,资料齐全。 2018年10月29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核发粤交航许字[2018]第081号《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2018年11月7日,监理单位向原告发出开工通知。 2018年11月16日,原告向监理单位报送开工申请表。 2018年11月18日,监理单位向原告作出开工批复,同日工程开工,开工日期为2018年11月19日。 2019年3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调整佛山大堤白蛇漩、石啃险段整治工程合同价款的函》,内容为“……由于贵司2018年10月15日办理好佛山海事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2018年10月29日办理好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后,本工程才具备开工条件。我司于2018年11月进场开始本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2018年11月16日申请开工,批复的开工日期为2018年11月19日。我司进场后对本工程进行了原地面测量,发现抛石护脚、潜坝、**工程量差异较大。2018年11月12日申请了对本工程抛石护脚、潜坝、**部分进行联测,贵司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了联测,2019年3月22日通知我司领取联测后变更的施工图纸……由于非我方原因,导致本工程合同计划工期延误,且本工程主要材料**及块石(约26万立方米)自2018年11月后涨幅很大,对本工程的合同价款影响巨大,现特发函贵司,申请调整本工程的合同价款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请贵司收此函后尽快回复,以免再次造成工程工期的延误”。 2019年4月7日,监理单位向原告作出批复,内容为“1、经审核,同意本项目完工日期顺延至2019年9月10日止;2、要按顺延工期计划节点,全面推进水下抛石工程施工进度……”。 2019年5月22日,被告组织监理单位、原告参加了工程协调会,会议主要议题为工期延长、石材调价协商,会议主要内容及结论为“……2、在合同工期内,材料的价格调整以《佛山市工程造价信息》的官网发布价为基准价。调价原则为:施工当期的信息发布价对比投标时的基准价涨幅在10%(含10%)的风险,则由施工单位承担。而超出10%的部分,则按照补充协议进行调整……4、具体材料价差调整的形式,则以补充合同协议的形式双方协商拟定。而补充协议需要上报禅城区政府审批后,才能双方协商签订”。 2019年7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佛山大堤白蛇漩、石啃险段整治工程停工退场的函》,告知被告“直至今日,贵司尚未与我司签订相关补充协议,我司申请暂停本工程的施工,待签订好调整本工程合同价款的相关补充协议,具备复工条件后开始进场施工”。 2019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关于<佛山大堤白蛇漩、石啃险段整治工程停工退场的函>的复函》,内容为“……二、关于你司提出因石材供应紧张、石料价格上涨对石方进行调价的诉求,我司已于2019年5月22日会议上明确:你司应按石料抛投计划尽快组织实施,对于调价诉求我司将上报主管部门进行申请调价事宜,待禅城区政府审批后,双方再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会后我司经过对接已在短时间内向主管部门完成了调价报告的报送,主管部门目前正根据各相关部门职能权限征求具体意见,我司将进一步配合跟进相关调价事宜……”。 2019年10月31日,经监理单位审核、发包人被告审批,涉案整治工程的完工日期顺延至2020年2月29日。 2020年9月15日,工程基本完成施工。 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23915701.52元。 另查明,据佛山工程造价信息显示,2017年第4季度至2018年第2季度的**、块石的税前综合季度价为85.5元/立方米,2018年第3季度的**、块石的税前综合季度价为88.74元/立方米,2018年第4季度的**、块石的税前综合季度价为101.7元/立方米,2019年第1季度的**、块石的税前综合季度价为114.65元/立方米。 被告当庭陈述:涉案工程在东平河航道上进行,在确定中标单位后,需要业主方即被告向佛山市海事部门及广东省航道部门申请办理开工许可的手续,要取得水上水下的活动许可证及通航水域许可证后,才能进行施工,东平河是佛山的主要航道,在航道进行施工需要进行各方面协调,办理相关手续花费了约半年时间;区政府上级部门不同意进行调差。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本案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且未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除外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施工合同是否存在背离招投标文件的情形。经查,招标文件关于工期的规定为“计划工期:15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12月,计划完工日期为2018年5月”,投标文件关于工期的规定为“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12月30日(暂定,实际以开工令为准),工期:150个日历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5月28日”,施工合同关于工期的约定为“开工日期:2018年3月1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开工指令为准);(2)计划完工日期:2018年7月29日,总工期150日历天”。可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招投标文件所载的开工日期已过,故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和完工日期无法与招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属客观事实,此其一;其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150日历天与招投标文件一致,约定的“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开工指令为准”亦与投标文件中“计划开工日期暂定,实际以开工令为准”一致。因此,涉案施工合同关于工期的规定并不存在背离招投标文件的情形,该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关于原告诉请变更材料价。原告主张石材价格上涨是签订施工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以情势变更为由诉请变更材料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综合全案证据,建筑市场中建筑材料价格受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影响涨落属正常的商业风险,对于市场商业主体而言具有可预见性。涉案施工合同约定的总工期为150日历天,从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29日,据佛山工程造价信息可知,截至2018年第3季度时止,**、块石的税前综合季度价持续稳定,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材料价并无重大变化。如原、被告依约履行合同,石材价格自2018年第4季度起持续上涨并不会对涉案施工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此其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建设单位负有申领施工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的义务。根据施工合同第9.1.6条的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本案中,被告作为发包人、建设单位,其签约后才组织编制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着手行政许可的申领工作,相关通航安全评估报告、施工期及营运期航标配布设计的评审意见相继于2018年4月8日、2018年6月1日才出具,直至2018年10月29日,涉案工程才取得《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即,涉案施工合同履行受石材价格上涨影响系因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所致。因此,本案并不存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合同主体这两个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诉请变更合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的材料差价。原告主张的材料差价属工程结算**,涉案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结算以禅城区财政局最终审定的结算价为准,在涉案工程尚未完成结算的情况下,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材料差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1614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 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