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20)鲁1323执保42号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沂水县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3民初133号
申请人:**,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申请人:沂水县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沂水县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沂水县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对此,申请人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作为担保,担保价值11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沂水县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满一年。以上财产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处分。
续行查封的,申请人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