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民初564号之二
原告:郭洪春,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玉柱、徐慧,山东大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水县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振兴花园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561418108G。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洪春与被告沂水县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洪春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洪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懿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