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6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临沂皓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71323MA3CD72Y4D,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
县黄山铺镇龙山店村;电话:187××******。
法定代表人:徐继军。
被执行人:沂水县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561418108G,住所地沂水县振兴花
园路南;电话:157××******。
法定代表人:田启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沂水县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沂水县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9370××××00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8
77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刘金鑫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王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