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69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临沂皓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CD72Y4D,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黄山铺镇;电话:187××******。
法定代表人:徐继军。
被执行人:沂水县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561418108G,住所地沂水县振兴花园路南;电话:157××******。
法定代表人:田启霞。
关于申请执行人临沂皓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沂水县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0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沂水县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9370××××0008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657.49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解除账号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沂水县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370××××00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877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金鑫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