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皓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沂市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南一环路与东一环交汇处100米。
法定代表人:徐继军,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淑川,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执行人:沂水县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振兴花园路南。
法定代表人:田启霞,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沂皓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淑川、沂水县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323民初1274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双方本着尽快解决争议,友好处理的心态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郭淑川于2022年7月4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64904元。
二、若执行人郭淑川逾期不履行,则被执行人按(2021)鲁1323民初1274号民事调解书继续履行,并自愿接受罚款拘留失信限高等强制措施。
三、申请执行费3874元,由被执行人郭淑川负担。
该案需要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323民初1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金鑫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