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民初503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1月26日出生,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沂水县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沂城街道振兴花园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561418108G。
法定代表人:田启霞。
原告***与被告沂水县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先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晓
书 记 员 赵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