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3民初3729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原告:***,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沂水县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振兴花园路南。
被告:***,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沂水县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