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2民终26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天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硕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天镇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天镇县。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天镇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同大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东路东方名城领域小区8号楼12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有仁,北京市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同市同大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4民初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4民初7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