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大同市城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新执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周香会,男,汉族,身份证号,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产德乡南此曹村人,现住,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生,山西大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02199310664521。
委托代理人***,山西大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同市城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南关社区服务中心大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朝,男,汉族,项目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城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于2015年8月24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719321.5元,于2015年9月给付100000元,2015年12月底给付200000元,剩余款项在2016年年底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或其他条件成立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康忠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