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于学平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7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27民初2717-1号
原告:***,居民。
被告:***,居民。
被告:***,居民。
被告:莒南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黄海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莒南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16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在莒南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16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