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608号
原告:***,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莒南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黄海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72862335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莒南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因双方已庭外和解,被告并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4元,减半收取计10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