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齐鲁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齐鲁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02民初14212号之一
申请人:许永太,男,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齐鲁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家占,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许永太与被申请人临沂齐鲁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永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齐鲁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与***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开元上城国际1号楼××室(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房产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许永太与***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开元上城国际1号楼××室(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房产一套,限额200万元;
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