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齐鲁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齐鲁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02民初1421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许永太,男,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齐鲁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庞家村。
法定代表人:*家占,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许永太与被申请人临沂齐鲁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永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14212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东苑小区东关组团××、××(房权证号:00××55)房产一套。许永太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4212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1月2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4212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许永太与***已达成调解协议。现许永太主张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小区××楼××、××(房权证号:00××55)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