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执保605号
申请人:河东区太平镇光大模板租赁站,住所地:临沂市河**太平办事处西水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12MA3J2QYD4Y。
法定代表人:赵华敏,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沂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雪山河路雪山风情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695427181X。
法定代表人:秦强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赵炳祥(赵炳详),男,198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河东区太平镇光大模板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山东沂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炳祥(赵炳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东区太平镇光大模板租赁站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沂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炳祥(赵炳详)价值6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河东区太平镇光大模板租赁站以其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进行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东区太平镇光大模板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沂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炳祥(赵炳详)价值6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续封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立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