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民初485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欣,山东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沂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雪山河路雪山风情街D2-18202室。
法定代表人:秦国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沂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沂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周京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于燕燕
书 记 员 胡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