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云天电缆桥架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1260号
原告:山东云天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竹子园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保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临沂市沂水县。
被告:山东沂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水县雪山河路
法定代表人:秦国强,总经理。
被告:山东昌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水县雪山河路雪山风情街
法定代表人:王洪涛,负责人。
原告山东云天电缆桥架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沂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昌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云天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云天电缆桥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山东云天电缆桥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庆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柏庆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