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水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玉皇典当有限公司、山东浩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7民初3710号
申请人:山东玉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天桥路2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MR4T21P。
法定代表人:张守民,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浩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相沟乡西老子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085136010A。
法定代表人:季兴国,经理。
被申请人:季兴国,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莒南县。
被申请人:赵军,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徐乾芬,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莒南县。
被申请人:潘增亮,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莒南县。
被申请人:山东山水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嵋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672222335A。
法定代表人:潘增亮,经理。
被申请人:莒南县沅沣养猪场,住所地:莒南县相沟乡西老子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7MA3J6NK45J。
法定代表人:季兴国,经理。
申请人山东玉皇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浩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季兴国、赵军、徐乾芬、潘增亮、山东山水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县沅沣养猪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玉皇典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要求保全查封被申请人1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06020485201800065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浩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林地251亩(林权证为:莒南林证字2014第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浩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莒南县财政局沼气建设项目扶持资金,查封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季兴国名下房产,房产证号: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季兴国名下的小型轿车辆(车牌号为:鲁Q×××××),查封期限为二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徐乾芬名下房产,房产证号:临房权证莒南安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看护管理,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均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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