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欣港建材有限公司、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792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寿光欣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侯镇老大营村东进村路与大沂路路口南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三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申请执行人寿光欣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79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正式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962.2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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