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荣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03执16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以北渤海七路以西宣家农贸市场H座10号;电话:138××××8758。

被执行人:山东德荣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00556734499A,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富源街道富桥路北侧;电话:139××××2333。

法定代表人:王金英。

本院在执行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德荣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 辉

审判员 边清新

审判员 张廷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