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03执1154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沾化区泊头镇政府以北500米。
被执行人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以北渤海七路以西宣家农贸市场H座1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保险等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涛
审判员 姜 辉
审判员 张廷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郝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