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威联化学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118号
原告: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北渤海七路以西宜家农贸市场H座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601651778。
法定代表人:宣建彬,董事长。
被告:东营威联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二路以东、港北二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DF7EF71。
法定代表人:王建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聪聪,东营威联化学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西路191号A塔3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381971。
法定代表人:周成平,董事长。
原告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威联化学有限公司、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73元,减半收取计613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彭婷婷
书 记 员  荆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