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91执恢4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滨州经济开发区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二路171号。
被执行人: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市东办事处宣家居委会。
被执行人:宣建彬,男,197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市东办事处宣家居委会。
本院执行滨州经济开发区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宣建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照(2018)鲁1691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05396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恢复执行,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划拨银行存款100946.13元,提取被执行人名下保险,现穷尽查控手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已经进行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新国
审判员 张云霞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