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港建材有限公司、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2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侯镇老大营村东进村路与大沂路路口南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璐,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三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宣建彬,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宣建彬,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申请执行人***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宣建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79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正式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宣建彬银行存款10548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宣建彬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伟然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莹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2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侯镇老大营村东进村路与大沂路路口南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璐,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三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宣建彬,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宣建彬,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申请执行人***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宣建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79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正式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宣建彬银行存款10548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宣建彬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伟然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