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061880924。住所地**市长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601651778。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县。
法定代表人宜建彬,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但需长期履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681执1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