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202执15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
被执行人大同市御华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大同市。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大同市御华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纠纷一案,大同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20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0元,案件受理费730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执行费590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初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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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刘欣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