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御华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某某申请执行大同市御华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202执15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
被执行人大同市御华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大同市魏都大道41号。
法定代表人:张凌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同市御华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四十一万五千七百二十元(41572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欣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