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3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御华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新建南路41号,组织机构代码678175437。
法定代表人:张凌军。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组织机构代码102116928。
法定代表人:刘晓峰。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调字第105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调字第1056号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款项。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宁群
审判员 王瑞
审判员 魏志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