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92民初1039号
原告:***,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被告:***,男,1992年10月9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
被告:大同市御华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建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张凌军,执行董事。
***与***、大同市御华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宝忠
人民陪审员 张 东
人民陪审员 张秋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圣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