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502民初2324号
原告:锡林浩特市博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杭办东升社区,
法定代表人:高建中,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御华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大同市新建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40岁,现住大同市。
原告锡林浩特市博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同市御华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受理。原告因对上述二被告无法送达,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浩特市博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7元免收。
审判长包启龙
审判员光明
人民陪审员*蓬鹏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额格希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