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5467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娜,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相沟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754983723。
法定代表人:昝立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希峰,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莉,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莒南县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纪 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铭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