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5650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相沟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75498372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现荣,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原告***与被告莒南县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纪 英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许海洋
书 记 员 逯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