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莒南县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5650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相沟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75498372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现荣,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原告***与被告莒南县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纪 英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许海洋 书 记 员  逯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