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7执1342号
申请执行人:莒南县祥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岭泉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莒南县相沟乡三义社区居委委员会。住所地:莒南县相沟乡。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莒南县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三义社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大枣沟头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与水田路交汇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坤,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7民初5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7日以(2016)鲁1327民初51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莒南县相沟镇三义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村桃园小区前沿街一处(长80米,宽12米,西至***、东至张定印)、位于***村小区东沿街7间(长25米),并责令被执行人偿还莒南县祥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借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莒南县相沟镇三义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村桃园小区前沿街一处(长80米,宽12米,西至***、东至张定印)、位于***村小区东沿街7间(长25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