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莒南县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12民初4672号
原告: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顺达路与紫昇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相沟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计620元,由原告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