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27民初5197号
复议申请人:莒南县相沟镇(乡)三义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莒南县相沟镇。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莒南县祥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岭泉镇。组织机构代码:78611782-4.
法定代表人:纪凡标,经理。
被申请人:纪祥文,农民。
被申请人:莒南县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三义社区工地。组织机构代码:57549837-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农民。
被申请人:***,农民。
被申请人:刘玉国,农民。
被申请人:***,农民。
原告莒南县祥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纪祥文、莒南县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玉国、***、莒南县相沟镇(乡)三义社区居委委员会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鲁1327民初5197号民事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莒南县相沟镇(乡)三义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服,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莒南县相沟镇(乡)三义社区居民委员会复议称,申请人与莒南县祥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存在红砖买卖合同关系。2013年至2014年申请人将三义社区桃园小区1-18号楼发包给莒南县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沂南县广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其他内容见合同,现以上工程尚未完工交工,工程量也未结算,在承包施工过程中莒南县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三家承包公司分别向莒南县祥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购买的红砖,与发包方无关。因此,莒南县祥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无红砖买卖合同关系,现莒南县祥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起诉申请人要求承担本案还款责任没有依据,故依法申请贵院撤销(2016)鲁1327民初5197号民事裁定,并依法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莒南县相沟镇(乡)三义社区居民委员会购买红砖,并欠莒南县祥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砖款,有莒南县相沟镇(乡)三义社区居民委员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两份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莒南县相沟镇(乡)三义社区居民委员会复议称,其将桃园小区1-18号楼发包给三家建筑公司承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但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能证实该意见。故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保全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莒南县相沟镇三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汲传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